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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闭幕,VOCs相关提案了解一下?(二)

大城小E 2022-06-10

编辑 | 费波

审核 | 林子吟


3月11日上午9时,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表决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办法草案,2022年的全国“两会”圆满结束。


VOCs作为PM2.5和O3生成的关键前体物,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尤为突出,同时也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因此在两会期间受到了代表委员们的强烈关注。两会提案,也是洞见产业发展的风向标,接下来就让小E带您一起看看两会期间与VOCs有关的提案吧。


加强VOCs组分监测

共享VOCs组分监测数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提交了题为《加快建设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夯实长三角绿色发展基础》的大会发言。


钱锋表示,空气质量监测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尤其需要按照“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要求整体布局,为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然而,目前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和监测网络建设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长三角空气质量提升明显,但仍有一定差距;长三角空气污染共性明显,亟须加强联防联控;长三角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尚未建立;长三角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存在一定问题


锋提到,《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于近日印发,提出在示范区内实施环境监测联动和环境质量数据共享,他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快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一是开展监测现状调研。对长三角地区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的国控点、省控点、市控点及部分县级点位现状、位置、周边环境和功能属性开展调研,梳理各监测站点的功能属性和各地市需求,整合现有空气质量监测资源。根据点位功能和区域定位,先期组建示范城市如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空气质量联合发布的网络平台。


二是制定分阶段建设目标。根据各城市空气监测站点和网络平台建设情况,逐步扩大区域空气监测网络接入点。优化空气监测网络,力争覆盖城市站点、交通站点、背景站点、传输通道点等。除常规监测六因子和气象六参数外,还需加强并完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的监测,每个城市按要求先共享出1个挥发性有机物(VOCs)组分监测数据,接入区域共享空气发布平台。根据实际建设情况,逐步将颗粒物组分在线监测数据实施共享。根据监测网络建设情况,分阶段进行不同区域的空气质量同步发布。


三是加强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区域内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对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区域传输路径确认、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推进长三角地区空气监测与气象数据共享机制,将区域内空气质量超级站及相关气象站数据纳入数据平台,为大气污染案例分析、同类型天气形势下大气污染的研判和预警提供重要参考,也可为防控对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是统一监测标准和质控体系。统一重点源大气排放标准,实现长三角地区行业排放标准及准入机制一体化。根据各地排放清单和企业名录,确定大气污染重点管控企业及对PM2.5和O3贡献大的行业,实施区域内重点企业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共享和重污染天气等区域联防联控期间统一调度。对接入网络的站点实施统一的质控和质保,以使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的管理具有统一标准和统一管控。


五是建立监测信息公开机制。在长三角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初步健全的基础上,借鉴粤港澳大湾区的经验,向社会发布长三角地区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因子及实时空气质量评级等信息,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


县级环境监测站尚不具备VOCs监测能力!

社会环境监测公司需规范约束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市长凌云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市场行为的建议》。


凌云表示,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的范围、指标和频次日益严格,相应的工作量也随之大幅增加。但在全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原市级环境监测站人员全部上划至省级,市级不再设立监测站,监测事项只能由县级监测站或委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从监测能力来看,县级监测站尚不具备VOCs等污染物指标的监测能力。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起步晚,存在专业检测人员短缺、内部管理不规范、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影响了监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凌云说。


凌云指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角色。但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规范性意见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准入、业务范围、能力认定、运营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目前社会化监测机构只要通过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就具备了向社会提供有法律效力监测数据的检测资质,可以开展环境检测服务。但该项认证仅是对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人员配置、质量管理体系、机构运行机制等并无具体要求,通过认证的机构不一定都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据此,凌云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或指导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引导第三方环境监测行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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